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普通资金帐户的资金来源主要是各成员国认缴的份额及基金组织的借款,基金组织最主要的借款来源是“借款总安排”和“新借款安排”。普通资金帐户的贷款分普通贷款和特殊贷款两类。
78 跨国银行海外分支机构代表处与分行的异同:相同点,都具有东道国的法人资格,是总行的组成部分,并受总行的控制。不同点,①分行是跨国银行最重要的海外分支机构形式,代表处则为最简单的分支机构形式;②代表处通常由少数人员组成,不经营银行业务,只为总行在东道国开展当地业务起到“穿针引线”的作用,而分行几乎能全面经营银行业务;③各国对代表处进入的法律管制较轻松,因为代表处不能从事银行业务,但可以起到沟通信息的作用,对东道国有利而无弊。而对分行的进入实行较严格的管制,甚至不予准入。因为分行是跨国银行建立全球业务网络的重要形式,其本身又受总行控制可能会对东道国造成不利影响。
79 国际税收关系: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与纳税人相互之间在跨国征税对象上产生的经济利益分配关系,是有关国家之间的税收利益分配关系和它们各自与纳税人之间的税收征纳关系的统一体。其特点为:①征税主体是两个国家,它们均有权对纳税人的跨国征税对象课税;②客体是纳税人的跨国所得或跨国财产价值,通常是受两个国家税收管辖权支配;③从内容来看,国际税收关系是国家间的税收利益分配关系和国家与纳税人之间的税收征纳关系的融合体,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并非仅具有国内税收关系中强制、无偿的特点,还有对等互惠的内容。
80 国际重复征税: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对同一纳税人或不同纳税人的同一种征税对象或税源,在相同期间内课征相同或类似性质的税收。法律意义上的国际重复征税的含义包括5项构成要件:①存在两个以上的征税主体;②同一纳税人对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负有纳税义务;③课税对象的同一性;④在同一纳税期间发生的征税;⑤课征相同或类似性质的税收。
81 国际重复征税产生的原因:①居民税收管辖权与来源地税收管辖权之间的冲突;②居民税收管辖权与居民税收管辖权之间的冲突;③两个国家的来源地税收管辖权之间的冲突。
82 双重征税协定的主要内容:①协定的适用范围;②对各类跨国所得和财产价值的征税权划分;③避免和消除国际重复征税的方法;④税收无差别待遇;⑤相互协商程序与情报交换制度。 双重征税协定与缔约国国内税法的关系:①协定和国内税法的功能和作用各有侧重;②协定和国内税法彼此互相配合,互相补充;③在协定与国内税法冲突时,协定条款原则上应有优先适用的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