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3 东道国对跨国银行经营的管制措施:⑴增加跨国银行的营业成本。包括①限制跨国银行在东道国吸收存款业务;②不允许跨国银行向东道国中央银行贴现融资;③要求跨国银行向东道国中央银行缴纳较高比例存款准备金。⑵限制跨国银行的业务范围。包括①限制跨国银行的业务范围;②限制跨国银行在东道国设立分支机构的数量;③限制跨国银行的营业区域。
74 《国际货币基金协定》中的“第14条磋商”制度:《国际货币基金协定》签定之初,一些会员国受战争的影响,国内生产能力和出口创汇能力有限,取消外汇管制只不现实的。为此,该协定第14条规定了一条变通办法,在二战结束后5年的过渡期内,会员国在必要时,可以维持和施行各种外汇限制措施,但每年必须与基金组织进行磋商。
75 国际融资协议中,贷款人使自己与借款人的其他债权人处于平等的清偿地位的条款:①消极担保条款;②平等位次条款;③连锁违约条款。
国际融资协议中的财务约定条款:主要规定借款人应定期向贷款人报告自身的财务状况和经营状况,并遵守约定的各项财务指标。
三层次结构项目贷款的当事人:包括主办人、项目公司、贷款人以及项目产品的购买人;项目产品的购买人既可以是主办人,也可以是第三人。三层次结构项目贷款的具体安排:①贷款人与项目公司订立贷款协议,由贷款人向项目公司提供贷款;②项目公司与项目产品购买人签定远期购买协议,项目建成后,按协议**产品,用所得的货款偿还贷款;③主办人向项目公司提供担保,保证购买人履行付款义务。然后,由项目公司将提货或付款协议项下的权利连同主办人为该协议提供的担保,一并**给贷款人。
76 跨国银行的母国对其进行法律管制的特殊规定:包括两个方面①对国外分支机构设立的法律管制。发达国家一般只要求向本国有关管理部门申报即可;而发展中国家的主管当局有权拒绝批准本国银行要求在国外设立分支机构的申请。②对国外分支机构经营的法律管制。各国一般都规定,跨国银行在国外的分支机构必须向本国有关当局定期报告财务状况和经营状况,并随时接受有关部门的检查。
77 国际融资协议中的先决条件:分为两大类①涉及融资协议项下全部义务的先决条件。是指只有某些条件成熟,才能使融资协议生效或要求贷款人开始履行全部的贷款义务。②涉及提供每一笔款项的先决条件。贷款人往往在融资协议中规定,在借款人提取每一笔款项之前,须满足一些条件:原来的陈述和保证仍然准确无误;借款人的财务状况和经营状况没有发生实质性的不利变化;没有发生违约事件或可能构成违约的事件;没有出现任何情况使得借款人履行融资协议项下的义务受到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