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如果该调查委员会认为有足够证据构成上述指控。立法会以全体议员2/3的多数通过,可提出弹劾案,报请中央人民政府决定。
4.立法会行使的其他职权。
4.立法会行使的其他职权。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除行使上述职权外,还享有其他方面的权力:
1)接受市民的申诉;
2)对政府的工作提出质询;
3)就公共利益问题进行辩论;
4)传召有关人士出席作证或提供证据等。
5)听取行政长官的施政报告并进行辩论;
阐明特别行政区司法制度的基本原则。
司法制度的基本原则,是特别行政区司法机关及司法人员在履行司法职责时所应遵守的基本原则。根据基本法,特别行政区司法制度的主要原则是:
1.独立审判原则。
1)特别行政区各级法院法官独立进行审判。
2)特别行政区的审判权由特别行政区法院行使。包括司法终审权。
3)特别行政区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中国内地各级法院与特别行政区各级法院均无管辖或上诉关系。
2.遵循先例原则(香港)
3.陪审制度原则(香港)(7名或9名)
4.保留普通法的诉讼原则(香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