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特别行政区享有哪些自治权?
1.立法权。是指制定和修改法律的权力。但特区政府不得制定有关国防、外交等法律。
2.行政管理权。是指特别行政区政府依照“基本法”的规定自行处理本行政区行政事务的权力。
3.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特区各级法院作为特别行政区的司法机关,独立行使本地区的审判权,其中终审法院独立行使终审权。
简述基本法规定立法会议员在任职期间享有哪些权利?
1.质询权。质询是议员享有和行使的一种权利,也是对政府工作实行监督的方式之一。对政府的工作提出质询,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的重要职权。
2.立法提案权。按照基本法的规定,特别行政区立法会议员有权依照法律和法定程序,提出法案和议案。
简述香港的大律师和律师的区别在于?
1.区别不在于地位的尊卑,而在于工作性质的差异。
2.大律师的工作主要是出庭辩护,尤其是盘问证人和陈词辩论。
3.高等法院以上受理的案子,只能由大律师出庭,但当事人打官司不能直接请大律师,必须先请律师,由律师去请大律师。
4.律师则是处理文件方面工作和开庭之前的筹备工作,有时也可在中下级法院(地方法院、裁判司法庭)出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规定: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分别“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个享有高度自治权的地方行政区域,直辖于中央人民政府。”
1.特别行政区是单一制国家结构形式下的地方行政区域。
2.特别行政区是单一制国家结构形式下的一个享有高度自治权的地方行政区域。
3.特别行政区是直辖于中央人民政府的地方行政区域。特别行政区不隶属于任何省、自治区或县、自治县等行政区,而是直接受中央人民政府管辖。
特别行政区立法会有权行使下列主要权力:
1.制定法律方面的职权。
1)有权制定、修改、废除在特别行政区实施的法律。
2)特别行政区立法会,作为特别行政区的立法机关,依法行使中央授予的特别行政区立法权。
2.财政、税收方面的职权。
1)香港基本法还规定香港立法会有权批准公共开支。
2)特别行政立法会有权审核、通过政府提出的财政预算案。有权批准和决定特别行政区的税收。
3.对行政长官提出弹劾案的职权。
1)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全体议员的1/4联合动议(澳门1/3联合动议),指控行政长官有严重违法或渎职行为而不辞职时,经过立法会进行调查,可委托终审法院首席法官负责组成独立的调查委员会进行调查并向立法会提出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