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行政长官的职权也小于原香港(澳门)总督,只代表特别行政区而不是中央人民政府的代表。
简述香港特别行政区廉政公署的性质和职责。
1.香港特别行政区廉政公署是独立工作、对行政长官负责的职能部门。
2.廉政公署独立工作,不受政府部门的管辖干涉,直接对特别行政区长官负责。
3.廉政公署的主要职责是调查一切违反各项条例规定的贪污舞弊案件,并立案检举或进行处分,其反贪污的主要对象是政府部门,还有公共机构和私人公司。
特别行政区的立法机关是“立法会”。
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应年满“40岁”。
邓小平第一次提出‘一国两制’的概念是“1982年”。
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在香港通常居住连续满“20年”。
香港特别行政区的主要官员应在香港通常居住连续满“15年”。
特别行政区的主要官员由行政长官提名,报请“中央人民政府任命”。
全国人大常委会发表《告台湾同胞书》,首次宣布和平统一祖国的大政方针是在“1979年”。
终审法院首席法官的免职,由行政长官决定任命不少于“5名”当地法官组成的审议厅进行审议。
澳门立法会主席、副主席由在澳门通常居住连续满“15年”的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担任。
特别行政区一般法官在无力履行其职责或行为不检的情况下,行政长官根据不少于“3名”当地法官组成的审议厅的建议,予以免职。
特别行政区的政治体制由下列机构组成:
A:行政机关;B:立法机关;C:司法机关;
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必须做到的条件是:
A:依法宣誓;B:拥护基本法;
C:申报财产;D:廉洁奉公;E:在一定情况下辞职;
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设立的机构有:
A:司;B:局;C:署;D:厅;
特别行政区政府享有下列职权:
A:制定并执行政策;B:管理各项行政事务;C:拟定并提出法案、议案;
D:办理中央人民政府授权的对外事务;E:编制并提出财政预算、决算;
香港廉政公署设立的行政部门有:
A:执行处;B:防止贪污处;C:社区关系处;D:行政总部;
以下职务必须由在外国无居留权的特别行政区永久居民中的中国公民担任的是:
A:财政司司长;B:廉政专员;
C:警务处处长;D:海关关长;E:入境事务处处长;
香港公务人员的晋升条件有:
A:行为良好;B:能力足够;C:经验丰富;D:学历相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