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章当代中国特别行政区制度
考点精析
特别行政区制度是“一国两制”的构想和方针的具体体现。
特别行政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个享有高度自治权的地方行政区域,直辖于中央人民政府。”
特别行政区享有高度自治权。行政长官是特别行政区的首长和特别行政区政府的首长,必须对中央和特别行政区双重负责。
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由年满40周岁,在香港通常居住连续满20年并无外国居留权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担任。
行政长官的职权有:
A:领导权;B:执行权;C:行使部分立法权;D:批准决定权;E:人事任免权;
行政长官决策的咨询机构是行政会议。
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设:政务司、财政司、律政司和各局、处、署。
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设:司、局、厅、处。
特别行政区的主要官员由行政长官提名,报请中央人民政府任命。
廉政公署和审计署独立工作、对行政长官负责的特别行政职能部门。
特别行政区公务员制度的内容有:
A:公务人员的任职资格;B:晋升;C:薪金与福利;D:退休制度;
立法会是特别行政区的立法机关。
立法会主席及议员各有权利和义务。
立法会议员目前通过直接选举或间接选举产生,但最终的目标是由普选产生。
特别行政区立法会的职权:A:具有制定法律方面的职权;B:财政、税收方面的职权;C:对行政长官提出弹劾案的职权;D:其他职权;
特别行政区司法制度的主要原则是:
A:独立审判原则;B:遵循先例原则(香港);
C:陪审制度原则(香港);D:保留普通法的诉讼原则(香港);
特别行政区各级法院是行使特别行政区审判权和终审权的司法机关。
基本法规定特别行政区设立一套自成体系的法院。香港特别行政区各级法院法官原则上实行终身制。
香港的执业律师分为:大律师和律师。澳门的律师分为大律师和律师。
我国政府恢复对澳门行使主权的时间是“1999年12月20日”。
我国领导人首次提出“一国两制”这一概念的时间是“1982年”。
我国作出“国家在必要时得设立特别行政区”规定的法律是“1982年宪法”。
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规定无国籍和外国国籍人士可以当选为“立法会议员”。
简述行政长官在特别行政区中的地位。
1.行政长官是特别行政区的全权代表,对外代表特别行政区。
2.行政长官是特别行政区的首长和特别行政区政府的首长,是一身兼二职的地方首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