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民族自治地方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组成部分,各民族自治地方都在中央政权的统一领导之下。
2.根据《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是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根本大法和依据,各民族自治地方必须遵循。
3.各民族自治地方的政权,都建立在生产资料公有制基础之上,是以工农为主体的少数民族地区的人民民主专政,是我国国体——人民民主专政在少数民族地区的具体形式。
4.各级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体现了民族自治和地方自治的结合,是一定的政治形式同一定的民族形式相结合的地方政权。
5.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各民族自治地方,都是以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为基础建立起来的,适应了我国民族聚居的状况和特点。
分析民族区域自治的优越性。
1.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实施,有利于国家的统一。
2.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实施,有利于发展社会主义民族关系。
3.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实施,保障少数民族当家作主,管理本民族事务的权利。
4.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实施,有利于促进民族自治地方和社会主义事业的发展。
总之,民族区域自治是适合我国国情的制度,是解决我国民族问题的一把钥匙,它既保证了祖国的统一,又保障了少数民族的平等权利;既发展了各民族之间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促进了国家的社会主义建设和各民族的繁荣昌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