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中央政府及上级政府的决策通过民族自治地方政府转变为与少数民族相适应的执行方案,从而推动少数民族地区的发展。
简述民族自治地方有哪些任务?
1.解决协调民族矛盾,发展平等、协调、互助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
2.帮助自治地方内各民族共同发展,消除民族间的差别,实现各民族事实上的平等。
3.接受上级机关的领导和帮助,并将其转化为具体措施与行动,同时领导并帮助所属民族自治地方和民族乡(镇),以保证自治地方的全面发展。
简述法律对民族自治地方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构成有哪些规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规定:
第一。在聚居区内同一少数民族的总人口占境内总人口30%以上的,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应相当于当地人民代表大会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
第二。在聚居区内同一少数民族的总人口占境内人口数15%以上、不足30%的,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可以适当少于当地人民代表大会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但该少数民族的代表名额不得超过代表总名额的30%.
第三。在聚居区内同一少数民族的人口数不及境内总人口数15%的,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可以适当少于当地人民代表大会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但不得少于1/2;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人口特少的自治县,经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决定,可以少于1/2.人口特少的其他聚居民族,至少应有一名代表。
第四。散居的少数民族应当选当地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可以少于当地人民代表大会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
简述民族自治的民族立法主要有哪些内容?
1.依照本自治地方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特点,自主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2.根据本自治地方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特点,对上级国家机关颁布的法律制定变通的或补充的规定。
简述当代中国为什么依然存在民族问题?
当代中国依然存在民族问题,这是由诸多因素决定的:
1.民族差异的存在。
2.在一定范围内长期存在阶级斗争。
3.各民族间事实上的不平等依然存在。
4.历史形成并遗留下来的民族隔阂尚未完全消除。
5.大民族主义和地方民族主义的观念及行为残余的存在。
论述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特点。
第一。概念:所谓“民族区域自治”是指在国家统一领导下,各少数民族地方实行区域自治,设立自治机构,行使自治权。
第二。民族区域自治是我国解决国内民族问题的基本政策,也是一种新型的政治制度,是新中国政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具有以下特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