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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自考《宪法学》专科真题(二)

2019-03-27 15:43:26   来源:上海自考通    点击:   
自考在线学习 +问答
   

以下是关于2019年4月上海自考《宪法学》串讲复习,由上海自考通整理发布,希望对即将参加自考的考生们能有帮助,更多的复习资料可点击查看历年真题

  论述题

  1.如何理解宪法是各种政治力量对比关系的集中反映?

  在一个具体的国家之中,人民是一个概括性、总体性的概念,它包含了组成这个具 体国家的所有社会成员,是组成这个具体国家的所有社会成员的总称。从人民主权 原则出发,人民是宪法的制定权主体,而在人民之中,又包含着不同的阶级、阶 层,集团和群体,这些不同的阶级、阶层、集团和群体又都具有特定的经济利益和 政治利益。因此,宪法反映了一国当时的各种政治力量对比关系。由于宪法所规定 的是国家生活和社会生活中最根本性的问题,因而它是一国各种政治力量对比关系 的全面、集中表现。

  2. 试述我国宪法修正案对宪法指导思想和宪法基本原则的发展。

  答:指导原则增加了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基本原则增加了保障人权、保障私有财产。

  3. 论述宪法序言的法律效力。

  宪法序言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因各国的实际情况不同,宪法序言的篇幅或长或 短,但都对本国的国家体制、法律制度、法治理念等最为基本的内容做出了重要的 规定,这些基础性的规定是一国所有法律的效力的渊源。宪法中的其他条文和除宪 法之外的其他法律、法规都可以在宪法的序言中找到其依据或其逻辑出发点。

  宪法的法律效力主要体现在立法和司法两个过程中。

  在立法方面,立法机关及其授权的其他机关所制定的法律、法规必须是符合宪 法的理念、精神和规则以及规定的,法律、法规的规定若部分和全部与宪法相冲 突,则相应的部分或全部无效。《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宪法 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规章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这是对宪法最高效力的明文宣告。

  在司法方面,宪法是司法机关进行裁判的最终法律依据。当法律的规定和宪法 相冲突或者法律未予规定时,则应依据宪法进行裁判。

  在西方法律发达国家一般都有相应的违宪审查或司法审查制度对立法和行政行 为是否违宪进行审查。在德国和法国分别有宪法法院和宪法委员会专司违宪审查之职,而在美国则由联邦最高法院行使司法审查权。无论是宪法法院和宪法委员会的 违宪审查还是联邦最高法院的司法审查,一旦确认接受审查的法律法规或行政行为 违宪即宣布其无效或不适用。正是在这不断的审查中,宪法的最高效力得以凸显出 来和得到强化。

  在我国,宪法之所以给很多人以没有效力或者效力不足的印象,主要是一位目 前我国的违宪审查制度尚未建立。在2003 年 4 月发生“孙之志刚案”后,尽快建立 适合我国的违宪审查制度的呼声日高,与此有关的学术研究和争论也受到了极大的 关注,相信在不久之后,我国的违宪审查制度将逐步建立和完善。届时,宪法尤其 是宪法序言中所规定的基本原则应有的法律效力会得到真正的体现。

  4.试述世界主要国家违宪审查制度的发展模式。

  中国/英国:最高代表机关审查制 美国、日本:司法审查制 澳大利、德国、韩国:宪法法院审查制

  法国、伊朗:宪法委员会审查制

  5.我国违宪审查制度应如何进一步完善?

  我国的违宪审查制度还需要在协助全国人大及其委员会进行违宪审查的机构、提出 违宪审查的主体条件和原则、违宪审查的程序、违宪审查的原则、违宪审查的方式、违宪审查的措施、违宪审查的效力等方面,作进一步具体化的规定,以保证我国的违宪审查制度更具有操作性和实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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