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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考00315当代中国政治制度三十八

2013-07-25 21:12来源:上海自考网

 第三、决定权。

  1.全国人大主要是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

  2.审查和批准国家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批准省、自治权、直辖市的建置;决定特别行政区的设立及其制度;决定战争和和平的问题。

  第四、监督权。

  1.监督国务院及其各部委、国家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有权对他们的工作提出询问和质询;

  2.有权罢免由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或决定的其他国家机关的领导人;审查国家预算和预算的执行情况的报告,可以改变或撤销全国人大常委会不适当的决定等。

  论述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职权是什么?(多选)

  A:国家立法权;B:国家某些重大事务的决定权;

  C:人事决定和任免权;D:监督权;E:全国人大授予的其他职权;如专题监督;

  第一。国家立法权

  1.解释宪法和法律,监督宪法的实施;

  2.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外的其他法律;

  3.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对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

  第二。国家某些重大事务的决定权

  1.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国家预算在执行过程中所必须作的部分调整方案;

  2.决定同外国缔结的条约和重新协定的批准废除;规定军人和外交人员的衔级制度和其他专门衔级制度;

  3.规定和决定授予国家的勋章和荣誉称号;决定特赦;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决定战争状态的宣布;决定全国总动员和局部总动员;决定全国或个别省份、自治区、直辖市戒严。

  第三、人事决定和任免权。

  1.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决定部长、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和根据中央军委主席的提名,决定中央军委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

  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的提请,任免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员、审判委员会委员和军事法院院长;

  3.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提请,任免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员、检察委员会委员和军事检察检察长,并且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检察长的任免,决定驻外全权代表的任务。

  第四、监督权。

  1.有权监督国务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撤销国务院制定的与宪法、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

  2.撤销省、自治权、直辖市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同宪法和法律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和决议。

  第五、全国人大授予的其他职权;如专题监督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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