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质询案由委员长会议决定交由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或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专门委员会审议质询案时,提质案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可以出席会议,发表意见。
第三、质询案由委员长会议决定,由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在常务会议上或者有关的专门委员会会议上口头答复,或者由受质询机关书面答复;以书面答复的,应当有被质询机关负责人签署,并印发常委会组成人员和有关专门委员会;在专门委员会上答复的,专门委员会应当向常委会或者委员长会议报告。
简述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议案程序是什么?
第一、提出议案
1.全国人大的主席团、全国人大常委会,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国务院、中央军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以及一个代表团;
2.或者30名以上的代表联名,可以向全国人大提出属于全国人大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大会主席团决定列入会议议程。
第二、审议议案
1.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
2.由各代表团进行审议,主席团可以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进行审议,提出报告;
第三、表决通过议案和法律案
1.经主席团审议通过后,印发会议,并提请大会表决;
2.大会全体会议表决议案和一般法律案,由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宪法的修改由全体代表的2/3以上的多数通过。
第四、公布——1.大会通过的法律案;
2.选举结果及重要决议案由主席团发布公告或由国家主席发布命令公布;
简述人民政协与人民代表大会都对国家机关实施监督。两者在性质上有什么重要区别。
1.是否行使国家权力是两种监督形式的最重要区别。
2.人民代表大会是国家权力机关,它实施的监督具有法律的约束力。
3.人民政协不是国家权力机关,它实施的监督不具有法律的约束力,是一种民主监督。
论述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的职权有哪些?
第一。立法权。即修改宪法、监督宪法的实施,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和其他的基本法。
第二、任免权
1.选举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主席、副主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主席提名,决定国务院的总理的人选。
2.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决定国务院的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人选。
3.选举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根据中央军委主席的提名,决定中央军委的其他成员;
4.选举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选举最高人民法院院长;
注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罢免上列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