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法制建设与组织建设
1990《残疾人保障法》
1988 残联 残疾人联合基金会(邓朴方),全国残联系统:73万工作人员
§15-3我国残疾人社会保障
一、发展历程:初创 →停顿→再创阶段
(一)初创:
1949-1965:游离失所→收养、救助+基本权利
1951《劳保条例》;1960中国聋哑人协会
(二)停顿1966-1976
(三)再创阶段1977→今
1984年中国残疾人福利基金会
1988年中国残疾人联合会 邓朴方 ;1977-1988
1988-1997邓朴方上任-邓小平去世
1997年-今
二、存在的问题:(需求层次上升)
(一) 残疾人社会保障水平低,滞后于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水平
(二) 救济色彩重(传统残疾人观)。
(三) 不能满足残疾人高层次的发展需求。
(四) 统筹渠道单一,保障基金的管理和运用较为混乱。
(五) 随机性强,尚未规范化与法制化。
三、改革探索:以劳动福利型为主体模式,以单纯福利型为辅助模式
(一)主体模式:劳动福利型模式(P82)
1、含义:
2、我国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
(1) 残疾人社会物质帮助
(2) 残疾人社会安全保障
(3) 残疾人社会发展保障
(二)辅助模式:单纯福利型模式(P282)
1、福利院
2、家庭
3、残疾人之家
第十六章:社会救助制度
一:社会救助的概念与框架
(一) 社会救助的界定
1、 社会救助的界定:社会救助是现代国家中得到立法保的基本公民权利之一,在公民难以维持最低生活水平时,由国家和社会按照法定程序和标准向其提供保证其最低生活需求的物质援助的社会保障制度。
2、 实践操作:据维持最起码的生活需求的标准设立一条最低生活保障线,每一个公民,当其收入水平低于最低生活保障线而生活发生困难时,都有权利得到国家和社会按照法定程序和标准提供的现金和实物救助。
3、 理解:
(1) 获取最低生活保障或社会救助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在现代社会,从总体上有造成贫困的原因中社会因素大于个人因素,因此,社会救助是国家和社会不可推卸的责任和义务,通常用最低生活保障立法的方式加以确认,并且透明度被公之于众。
(2) 社会救助或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目标是克服现实的贫困,它在公民由于社会的或个人的生理的或心理的原因致使其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线而陷入生活困境时发生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