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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考00071社会保障概论详细笔记十

2013-08-13 20:11来源:上海自考网

第四章 社会保障管理

  引  言

  社会保障管理是一项综合性的系统工程。

  社会保障是由若干子系统与账户组成的大系统。社会保障涉及到政治、经济、社会劳动者等各个方面。

  一:社会保障管理:是由国家和政府及社会组织制定与实施有关社会保障的法规、政策过程。

  二:社会保障管理活动:行政管理、基金运营、以及相应的监督监管。

  三:社会保障管理主体:

  四:社会保障管理体制

  §4.1社会保障管理的内容

  一:行政管理(administration)

  制定社会保障法律,拟定基本法规。

  二:基金管理(fund management)

  (一)内容:包括基金筹集、支付和管理与运营。

  (二)机构:一般有专门的社会保障基金管理机构进行管理运营。

  三:对象管理(提供服务)

  本职对象:单位;特殊对象:社区

  §4.2社会保障管理的主体

  一:国家(政府)

  社会保障制度制定者、管理者与监督者。

  二:经办机构:

  (一)依法实施日常管理的机构:公共机构、混合机构、私营机构。

  (二)依法或以合同实施基金运作的机构:非营利机构、金融机构。

  三:参与人

  指负有社会保障义务的组织和个人,即用人单位、职工与自愿投保人。

  四:受益人

  包括被保障人和他们供养的亲属,是社会保障管理与服务的对象。

  §4.3社会保障管理体制

  各国经济政治体制不同,其社会保障管理体制也不相同。

  一:政府直接管理(政府管理模式)

  (一)政府负责三项任务

  首先,负责制定社会保障的政策与法令。

  其次,负责一般监督,(政令的实施、投诉、纠纷等)

  再次,负责具体的业务管理(登记审查→征缴计算→支付→基金的调整运营→伤残鉴定)

  (二)分类

  1、集权管理:政府单一部门全权负责(英国、新加坡)

  2、分权管理:上下分权,中央政府、地方政府、基层政府(美国、中国);

  左右分权,实行部门管理。

  二:政府与立法机构共同管理的社会保障(混合管理模式)

  即政府负责社会保障立法及政策指导和一般监督;由立法组织具体管理各项任务;即立法监督与业务分开管理。

  德国:联邦劳动与社会保障事业部:一般监督;

  联邦与地方经办机构、特别社会保障委员会具体业务管理。

  三、工会管理的社会保障或私营管理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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