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对村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但是不得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
3.村民委员会协助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开展工作;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对依法剥夺政治权利的村民进行教育、帮助和监督。
第七、城市居民委员会的性质:是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
第八、居民委员会的任务:
A: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维护居民的合法权益;
B:办理本居住地区居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
C:调解民间纠纷;
D:协助维护社会治安;
E:协助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做好与居民利益有关的公共卫生、计划生育、优抚救济、青少年教育等项工作。
F:向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反映居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
第九、居民委员会在社区服务中的作用:
1.居委会是社区服务体系的基础;社区服务体系可以分为区、街道、居委会三级别。
2.管辖范围内提供各种社区服务,建立有关社区服务设施,动员和组织辖区内的居民参加社区服务志愿队,形成社区服务网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