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从《企业法》、《公司法》、《职工会条例》等规定和目前企业实际运作看,“新三会”(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老三会”(党委会、工会、职工代表大会)各具不同职责,行使不同权利。
3.它们同是企业领导体制的组成部分,因此在国有企业改革中,可考虑采取双向进入的办法,处理好它们之间的关系。
4.在国有和国有控股公司中,党委负责人和职工代表可按照法定程序进入董事会,还可按法定程序进入监事会;董事会、监事会负责人和总经理可按党章和有关规定进入党委会;党委书记和董事长可由一人兼任,形成或公司对重大问题的统一决策机制。
注意:《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关于村民委员会选举的规定有:
1.候选人名额应当多于应选人名额,不能搞等额选举。
2.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村民的过半数的选票,始得当选。
3.村民委员会的候选人由本村有选举权的村民直接提名产生,不应由党支部和乡政府协商确定。
本章考试重点
第一。职工代表大会的性质:根据《职工代表大会条例》和《企业法》规定:“职工代表大会是企业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力的机构”。
1.职工代表必须民主选举产生,职工代表大会必须充分反映职工的要求和意见,职工代表大会作出的决定必须符合职工大多数的意见和利益。
2.职工代表大会是一个行使由法律规定的在一定范围内的管理权力的机构,是一个具有合法权利的机构;职工代表大会在审议企业重大决策、监督领导和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等方面享有法定的权利。
3.职工代表大会所作出的决定,对全体职工和企业行政领导具有约束力和支配作用,厂长必须贯彻执行。
第二、职工代表大会的职权:
A:参与决策;B:参与经营管理;C:监督、评议企业领导;
第三、村民委员会的性质:是基层群众自治性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第四、村民委员会的组成:村民会议由本村18周岁以上的村民组成。
1.有1/10以上的村民提议,应当召集村民会议。
2.召开村民会议,应当有本村18周岁以上村民的过半数参加,或者有本村2/3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所作决定应当到会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五、村民委员会的职权:是讨论决定涉及村民利益的有关事项和制定修改村民自治章程,评议村委会工作等。
第六、村民委员会与乡镇基层政府的关系:
1.中国共产党在农村的基层组织,按照中国共产党党章进行工作,发挥领导核心作用;依据宪法和法律支持和保障村民开展自治活动,直接行使民主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