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协调社会各方面的关系,促进各方面的互相沟通和理解,加强在共产党领导下各党派的团结合作,贯彻执行“一国两制”的方针,促进祖国统一大业的实现。
第四、全国委员会主要职权:
1.组织实施政协章程规定的任务。
2.根据秘书长和提议,任免常委会副秘书长。
3.执行全国委员会和地方各级委员会的决议。
4.解释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监督章程的实施。
5.决定政协全国委员会和地方各级政协工作机构的设置和变动,并任免其领导成员。
6.召集并主持全国和地方各级政协的全体会议,每届一次全体会议由会议选举主席团主持。
7.在全国委员会和地方各级委员会闭会期间,审查通过提交全国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或国务院以及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重要建议案。
人民政协与人民代表大会都对国家机关实施监督。两者在性质上有什么重要区别:
1.是否行使国家权力是两种监督形式的最重要区别。
2.人民代表大会是国家权力机关,它实施的监督具有法律的约束力。
3.人民政协不是国家权力机关,它实施的监督不具有法律的约束力,是一种民主监督;
旧政协成立于“1946年”。
新中国的临时宪法是“《共同纲领》”。
人民政协全国委员会同全国人大同时举行起始于“第三届”。
人民政协结束代行国家权力机关职权的时期是“1954年9月~1966年5月”。
协商决定每届参加政协全国委员会的单位或个人的名额及人选的是“上届政协全国委员会”。
人民政协在每届任期内,如有必要增加或变更人民政协参加单位、委员名额和决定人选时,由“本届常委会”协商决定。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从产生到现在,经历了四个发展阶段,即:
A:1949年9月至1954年9月;B:1954年9月至1966年5月;
C:1966年5月至1978年2月;D:1978年2月至今;
第一届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作为国家权力机关,它行使的职能是:
A:选举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
B:制定或修改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C:向中央人民政府提出决议案;
第一届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作为统一战线组织和政治协商机构,它行使职权是:
A:向中央人民政府提出建议案;
B:制定或修改人民政协组织法;C:制定或修改新民主主义的纲领;
第二届全国委员会起,人民政协决定不再:
A:邀请区域代表参加;B:举行全体会议;C:邀请人民解放军代表参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