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族区域自治是“列宁”提出的一项社会主义国家解决民族问题的重要政策。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社会主义中国解决国内民族问题的基本政策,它是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与中国国情相结合的产物。
在我国行使民族自治权的民族自治地方是:A:自治区;B:自治县;C:自治州;
中国民族自治区域的建立和自治机关自治权的领会。
1.于1954年9月通过的新中国第一部宪法以根本大法形式肯定了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并规定民族区域自治分自治区、自治州和自治县三级。
2.根据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规定,拥有如下的特别职权:
1)管理地方财政的自主权;
2)管理地方性政治社会事务的自治权;
3)管理和安排地方性经济建设的自治权;
4)使用和发展当地通用的一种或几种民族语言的自治权。
5)管理自治地方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事业的自主权;
简述香港特别行政区长官的法律地位。
1.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是香港特别行政区的首长,代表香港特别行政区。
2.对中央人民政府和香港特别行政区负责。这表明:行政长官是特别行政区的首长和特别行政区政府的首长;行政长官必须对中央和特别行政区双重负责。
3.行政长官地位不同于一般行政区的省长、直辖市市长;也不同于原香港的港督。
简述我国民族自治地方政府的性质。
1.各民族区域自治地方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一部分。
2.民族区域自治地方政府是中央政府领导下的一级地方政府,同其他地方机关一起构成完整的地方政府系统。
3.民族区域自治地方政府是中央政府解决民族问题,确保民族地区在稳定中发展,与其他地区平衡、协调的重要保证与工具。
目前中国已经建立自治区“5个”。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为“5年”。
自治区、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为“5年”。
民族自治地方人民政府管理体制的特殊性的突出体现是“财政管理体制”。
盟作为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其行政地位类似于“地区行政公署”。
民族区域自治是“列宁”提出的一项社会主义国家解决民族问题的重要政策。
1947年5月,中国共产党将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运用于中国,成立了“内蒙古自治区”。
当代中国的民族问题主要包括:
A:各民族之间的关系问题;
B:民族发展和共同繁荣的问题;C:民族文化差异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