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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考00315当代中国政治制度五十九

2013-07-27 20:37来源:上海自考网

最早提出民族区域自治思想的是“列宁”。民族区域自治是列宁提出的一项社会主义国家解决民族问题的重要政策,民族区域自治的含义是:在国家的统一领导下,各少数民族地方实行区域自治,设立自治机构,行使自治权。

  民族自治地方可以依照本地区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特点,自主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民族自治地方的民族立法,其主要内容是:

  A:一是根据本自治地方的政治、经济、文化的特点,对上级国家机关颁布的法律制定变通的或补充的规定;

  B:依照本自治地方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特点,自主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自治条例是关于自治地方事务的条例,单行条例是自治机关为解决某一方面的问题而制定。

  中国人民银行属于国务院的是“组成机构”。

  决定国务院各部委工作方针与政策是“国务院”。

  目前有权决定设立或撤销国务院直属机构的是“国务院常务会议”。

  国务院全体会议是国务院的“领导和决策机构”。(由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人民银行行长,审计长、秘书长组成;任务是决定和部署国务院的重要工作;一般两个月或一个季度召开一次。)

  目前我国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每届的任期为“3年”。

  按现行《宪法》规定,不属于地方政府权力的是“赦免权”。(制令权、执行权、管理权属于地方政府权力,)

  县人民政府的组成人员包括:

  A:县长;B:副县长;C:局长;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规定: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由县长、副县长、市长、副市长、区长、副区长、和局长、科长组成。

  简述处理好我国中央与地方关系应坚持的基本原则。

  A:利益原则和法制原则;B:发挥两个积极性原则;C:财权和事权相统一的原则;

  1.利益原则和法制原则。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在维护中央整体利益同时,承认地方利益的相对独立性和合理合法性;将中央和地方政府的法律地位,权限划分纳入法制轨道,中央和地方政府的法律地位、权限划分法制轨道,中央和地方的事权关系通过宪法作出规定。

  2.发挥两个积极性原则。中央和地方是两个相对独立的利益主体。要在中央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积极性。

  3.财权和事权相统一的原则。中央和地方事权和财权要联系起来、统一起来,避免各地自我创收,破坏了正常的市场秩序和损害了政府形象。

  试论述我国地方政府实行的行政首长负责制的内容和意义。

  1.现行宪法和国务院组织法规定,我国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体制是行政首长负责制,具体说:各级行政首长在本级人民政府的全部工作中负有“三权一责”,即:全面领导权;最后决定权;人事提名权;行政首长负全面责任。

  2.地方组织法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会议分为全体会议和常务会议。政府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须经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讲座决定。

  3.这些规定,就从制度上保证了行政首长负责制既能体现民主集中制的集中一面,以能使集中建立在异议的基础之上,以防止行政首长负责制变成个人独裁制。

  4.这种领导体制是新中国成立以来几十年政府工作经验,是提高政府工作效率而采取的一项重要组织措施。改变了过去政府工作中集体领导,议而不决;集体负责,实际可能无人负责的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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