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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考00150金融理论与实务同步练习二十一

2013-08-27 14:31来源:上海自考网

  6.保险供给者根据组织形式不同,可分为(ABCE )

  A.国有独资保险公司    B.股份有限公司    C.相互保险公司

  D.信用保险公司     E.保险合作社

  7.下列属于特别约定承保财产的有(BCE )

  A.土地    B.金银    C.铁路    D.牲畜    E.艺术品

  8.保险业务管理的内容包括(ABCDE )

  A.展业管理    B.承保管理   C.理赔管理   D.防灾管理   E.再保险管理

  三、简答题

  保险合同的特殊性体现在哪里?

  保险合同的特殊性有:

  (1)保险人履行义务的不定性。

  这是指保险人履行补偿合同的义务是不确定的。对个别被保险标的保险人是否履行义务取决于保险危险是否出现。保险标的发生损失,保险人就履行义务;保险标的没有遭受损失,保险人则不履行义务,这是由危险的不定性和保险的职能决定的。一般经济合同,当事人必须履行义务,这是由危险的不定性和保险的职能决定的。一般经济合同,当事人必须履行义务,无故不履行义务要受到法律制裁。

  (2)当事人之间以不等价进行经济往来。

  作为补偿合同,保险人与具体的被保险人之间的经济往来,不是等价的,数额也相差很大,甚至悬殊。被保险人遭灾受损,保险人对其补偿远远超过所缴保险费;被保险人不遭灾受损,保险人则白收一笔保险费。一般经济合同的经济往来都是等价的,否则,合同则不能订立。

  (3)签约一方可以是自然人。合同法规定经济合同的签订双方必须都是法人,保险合同则例外,保险人可以和法人签订合同,也可以和自然人签订合同。由于保险实施目的所致,实践中保险企业与众多的自然人签订保险合同。

  (4)保险合同的可废性。合同法规定,合同当事人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企业财产险和汽车险的合同,投保人可以以任何理由提出解除合同,对此保险人都要接受,并退回未到期的保险费。保险人对无力支付保险费或对安全建议不采取改善措施的被保险人,中途也可终止保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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