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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考00246国际经济法概论备考资料十

2013-08-25 10:25来源:上海自考网

  47 多边投资保证机构承担保险的范围:①货币汇兑风险;②征收(或类似措施)风险;③违约风险;④战争、内乱风险;⑤可扩大到其他特定的非商业性风险但应申请并由多边投资保证机构董事会经特别多数票通过。

  48 解决投资争端国际中心可以受理的争端:限于一缔约国政府与另一缔约国国民直接因国际投资而引起的法律争端,争端双方出具将某一项投资争端提交“中心”调解或仲裁的书面同意文件,是后者有权登记受理的法定前提。凡双方已经书面同意提交“中心”管辖的争端,应当受到三项限制:①当事人任何一方不得片面撤回其同意;②除非另有声明,提交“中心”仲裁应视为双方同意排除其他任何救济办法;③对于已经书面同意提交“中心”仲裁的争端,投资者国籍所属国家不得另外主张给予外交保护或提出国际索赔要求,除非东道国不遵守和不履行对此项争端所作出的裁决。

  49 双边投资保护的协定的主要内容:①规定投资的定义;②外资准入及待遇;③利润汇出;④代位(代位求偿权);⑤征收及补偿;⑥争端解决。

  50 多边投资担保机构(MIGA)与解决投资争端国际中心(ICSID)的区别:ICSID通过受理和处断国际投资争端,为海外投资家在东道国所可能遇到的各种政治风险(非商业性风险),提供法律上的保障;MIGA则通过直接承保各种政治风险,为海外投资家提供经济上的保障,并且进一步加强法律上的保障。

  51 MIGA机制的特点:①MIGA体制源于OPIC体制,又远高于OPIC体制;②MIGA是当今世界南、北两大类国家之间经济上互相依存、冲突、妥协和合作的产物;③这种妥协的结果之一,就是作为东道国的发展中国家在一定程度上自我限制本国在外国投资担保问题上的主权;④妥协的另一方面的结果是,《MIGA》成员国中的发达国家同意敦促本国投资者更加尊重东道国—发展中国家的政治主权和经济主权;⑤MIGA机制不同于任何官办保险机制的突出特点,在于它对吸收外资的每一个发展中国家会员国,同时赋以“双重身份”:一方面,它是外资所在国的东道国,另一方面,它同时又是MIGA的股东,从而部分地承担了外资风险承保人的责任。

  52 当地成分要求:是由东道国采取的,与贸易有关的一种投资措施。指为帮助东道国保持以对外收支平衡,要求外国投资企业必须购用一定数量东道国产品作为其生产投入。这种措施已被禁止。

  53 在双边投资条约中,通常规定的国有化和征收的条件:①为了公共目的;②采取以非歧视方式;③按照法律程序进行;④给予补偿。双边投资条约的作用:①在国际法上对双方当事人有法律拘束力,比国内法的保护要强有力的多;②可以顾及当事人双方国家的特殊利益,因而利于在互利的基础上谋求协调一致;③可以加强或保证国内法的效力;④双边投资条约,特别是促进与保护投资协定,既含有关于缔约方权利和义务的实体性规定,又有关于解决投资争端程序规定,可以避免或减少法律障碍,保证投资关系的稳定性,促进私人投资活动的发展。

  54 国际投资法的主要组成部分:发展中国家或发达国家的涉外(对外)投资法、各类双边性国际条约、区域性国际条约和全球性国际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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