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6 国际货物买卖的支付方式主要有:汇付、托收和信用证。汇付:是由买方将货款通过银行汇交卖方的一种支付方式。在汇付这种支付方式下,银行的汇款通知或银行汇票的去向与货币的流向是一致的,习惯上称为“顺汇”实践中,汇付有电汇、信汇及票汇之分。托收:是由卖方根据发票金额以买方为受票人开出汇票,委托银行代向买方收取货款的一种支付方式。在这种支付方式下,汇票的去向同货币的流向是相向的,习惯上称为“逆汇”。
27 信用证:是银行应国际货物买卖中买方的请求,开给卖方的一种在一定条件下保证付款的凭证。信用证现已成为国际货物买卖中最常用的一种支付方式。其各方面当事人之间的关系:信用证的关系比较复杂,当事人可能多到六、七个,他们是:①开证申请人,即买方;②开证行;③受益人,即卖方;④通知行;⑤议付行;⑥付款行;⑦保兑行。其中保兑行并不一定有,议付行、付款行有时就是受托行。开证申请人同开证行之间是一种委托关系,开证申请人是委托人,开证行是受托人。受益人同开证申请人没有直接关系;当然,他们之间存在着原来的合同关系,但不是信用证关系。受益人与开证行之间是以信用证条款为内容的合同关系。 通知行与开证行是委托代理关系;通知行与受益人之间没有合同关系。
28 我国对国际货物买卖采取的新规定的管制措施:①保障措施;②反倾销;③反补贴。
29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中国际货物买卖的风险移转时间的规定:国际货物买卖中的风险转移,是指对风险造成的损失的承担有卖方转移给买方。⑴如果合同涉及到货物的运输,则分两种情况:①假如卖方没有义务在某一特定地点交付货物,那么,货物以合同交付给第一承运人时,即为风险移转之时。②假如卖方有义务在某一特定地点把货物交付给承运人,那么,货物于该地点交付给承运人时,为风险移转之时。⑵如果是在运输途中**的,那么订立合同时就是风险移转之时;但是如果卖方在订立合同时已知道或理应知道货物已经遗失或损坏,而他又不将这一事实告知买方,则这种遗失或损坏应由卖方负责。⑶合同既不涉及到货物的运输,又非**在运输途中的货物,即一般是在卖方营业地交货的情况下,买方接收货物之时,即为风险移转之时;或如果货物已交给买方处置,但他不收取货物从而违反合同之时即为风险移转之时。
30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规定卖方可由自己订明规格时的条件是:①根据合同,买方有订明规格的义务但不履行;②卖方自己订明规格,必须不损害买方可能享有的任何其他权利;③卖方应该依照他所知的买方的要求订明规格;④卖方必须把订明规格的细节通知买方,而且必须规定一段合理的时间,让买方可以在该段时间内订出不同的规格,可是买方在收到通知后在该段时间内没有这样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