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 国际货物买卖的法律,主要包括四部分:①国际贸易惯例;②各国有关国际货物买卖的国内立法及其冲突规范;③国际组织制订的国际商务法律文件;④国际货物买卖公约。
16 发价:也称报价、发盘、开盘,是指一方当事人以进行国际货物买卖为目的,向另一方当事人发出的愿按一定条件和他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作此意思表示的人是发价人,对方是被发价人。 一项有效的发价须具备的条件:①须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的人提出。②建议的内容必须十分确定,以便对方考虑。③必须表明发价人在其发价一旦得到接受就将受其约束。
17 发价不得撤消的两种情况:①发价写明接受发价的期限或以其他方式表示发价是不可撤消的;②被发价人有理由信赖该项发价是不可撤消的,而且被发价人已本着对该项发价的信赖行事。
18 货物相符:是《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中使用的概念,是指在国际货物买卖中,卖方交付的货物,必须与合同有关货物的数量、质量、规格、包装等规定相符。
19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卖方违约时,买方可以要求的补救办法:①要求卖方履行义务;②要求交付替代货物;③要求对货物进行修理;④宣告合同无效;⑤要求降低价格。买方违约时,卖方可以要求的补救方法:①要求买方支付价款、收取货物或履行他的其他义务;②宣告合同无效。
20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基本原则:①建立新的国际经济秩序的原则;②平等互利原则;③照顾不同的社会、经济和法律制度利益的原则;④促进国际贸易发展的原则。
21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不适用那些销售?①供私人、家人或家庭使用的货物的销售,除非卖方在订立合同前任何时候或订立合同时不知道而且没有理由知道这些货物的购买是供这种使用的;②经由拍卖的销售;③根据法律执行令状或其它令状的销售;④公债、股票、投资证券、流通票据或货币的销售;⑤船舶、气垫船或飞机的销售;⑥电力的销售。
22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明文允许保留的条款:有三个:①对《公约》的“合同的订立”部分或“货物销售”部分可以声明保留;②对《公约》的“国际私法规则导致适用”的规定,可声明保留;③《公约》规定,合同的订立、更改或终止,无须以书面为之,对这一规定,可声明保留。我国在核准《公约》时,对上述的②③两项作了保留的声明。
23 解释《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有三项要求:①应考虑到《公约》的国际性质;②应促进《公约》适用的统一;③解释《公约》,还要考虑在国际贸易上遵守诚信的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