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考00265《西方法律思想史》第一章复习笔记(上海自考)
第一篇 古代西方法律思想
第一章 古希腊的法律思想
希腊雅典的民主制度是西方文明的开端,伯里克利执政时期称为黄金时代。德古拉编写和颁布了希腊最早的一部成文法典。德谟克利特唯物主义原子论。赫拉克利特提出自然法和人为法的区别,辩证法的奠基人之一。
第一节 前期智者的法律思想
公元前五世纪,古希腊的哲学和思想发生了一次深刻的变化,哲学从宗教中分离了出来。完成这次转变的思想家,被称之为智者。智者以自然这个概念为前提,论述过自然法,认为自然就是真理或称为实在。也是最先提出反对奴隶制思想的人。人为法并不代表正义,不应当遵守。
第二节 苏格拉底和柏拉图的法律思想
一、苏格拉底的法律思想
认为实践中,人为法高于自然法。公民必须遵守法律。法律是人类幸福的标准,美德既是知识。
二、柏拉图的法律思想
《对话集》《理想国》《政治家》《法律篇》。《理想国》第一阐明理想国的产生和组成,这是历史上最早的乌托邦。第二规定理想国的统治者必须是哲学家。他重人治轻法治。理想国中的等级制度,统智者——金子——智慧;军人—银子—勇敢;节制、正义属于三个不同等级;劳动者—铜和铁。
柏拉图认为贤人政体是最好的政体,也就是他的理想国。柏拉图重视立法工作,1,立法只有为之立法的国家应该是自由的。2,这个国家应该是统一的。3,这个国家的人民对法律应该具有理解力。全部的善德是制定法律的最高标准。法律与政体的关系,认为混合政体形式是最好的。柏拉图后期强调法律在治理国家中的重要性。创办了第一学园得。
第三节 亚里士多德的法律思想
《伦理学》《政治学》《雅典政制》,逍遥学派。“我爱我师,我更爱真理”。“对外在世界的真实性,并无怀疑”。四因论(质料因、形式因、动力因和目的因)
一、法律和国家的关系 两者目的都是为了善德,他们又以公共利益为依归的正义。国家是最高的社团,法律是正义的具体表现。法律的好坏是以正义作为划分标准的,人们服从城邦制定的法律,也就是实现了正义。
二,法律和政体 亚里士多德认为一中小奴隶主阶级为主体的,共和政体,既是最好的又是稳定的。中庸。划分国家政体有两个标志:一是最高治权的执行者人数是多少,二是最高治权的执行者实行统治的目的。君主政体—暴君政体,贵族政体—寡头政体,共和政体—平民政体。正宗政体——变态政体。
三、法治和人治 它是西方法律思想史上最早崇尚法治的人物之一,他主张实行法治。(一)法治的含义 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定得良好的法律。(二)多数人的考虑要比少数人考虑周到。正确得多。其次,法律不会偏私,具有公正性。(三)立法 应注意国境的大小和境内居民两个因素,邻邦关系,财产限额和各个家庭子女人数。法律必须变革,但变革要慎重。立法中特别要重视教育。
四、法律定义 法律具有正义性;法律具有普遍性;法律具有平等性;法律具有稳定性与灵活性;法律具有权威性。亚里士多德发表了著名的《政治学》,从而把政治学从古代哲学和伦理学中独立出来。古代希腊哲学家中最博学的人物。创立了第二学园。政体构成三要素思想,既国家的议事机能、行政机能和审判机能。
第四节 伊壁鸠鲁和斯多葛学派的法律思想
一、伊壁鸠鲁学派 在人们的相互交往中,为了预防伤害造成的损失和痛苦而互相约定、这种约定就是公正,就是法律的来源。以唯物主义原则为基础提出了他们的伦理观;无神论;政治和国家起源的契约说。创立了第三学园。
二、斯多葛学派 创始人芝诺创立了第四个学院。他们宣传自然法是普遍存在的和至高无上的法则,他的效力远远超过人类领袖所制定的法律。人类所制定的法律应该符合代表理性的,永恒不变得自然法。斯多葛学派这为个人是自足的主张,关于世界国家的理论,认为人们应该是一律平等的。这些观点是罗马法思想的一个重要渊源最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