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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关于自考律师专业(本科段)停考并转为法律专业(本科段)的通知

2014-03-04 17:00来源:上海招考热线
华东政法大学:
根据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关于停考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律师专业(基础科段、本科段)的通知》(考委〔2013〕3号),律师专业(本科段)即将停考,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律师专业(本科段)从2014年下半年起不再接纳新考生和此前尚未通过该专业任何课程的考生报考,从2015年起不再安排该专业课程考试(具体课程详见附件1),从2017年起不再颁发律师专业毕业证书。
二、此前已通过律师专业至少一门课程的老考生如需继续学习,可转至法律专业(本科段)(专业代码:C030106)进行学习,在2017年之前既可以选择按律师专业(本科段)毕业,也可以选择按法律专业(本科段)毕业,两者只能选其一。
老考生如选择按律师专业现行考试计划毕业,已经考试合格的课程成绩有效;从2015年起,须按照课程顶替表(见附件2)参加法律专业相应课程的考试,并在2016年年底前达到律师专业规定的其他毕业要求。
老考生如从2014年下半年起选择转为报考法律专业(本科段),凡已经考试合格的律师专业课程成绩,均可按照附件2的规定顶替法律专业的相应课程;申请毕业时,须符合法律专业的课程设置、课程门数、总学分及毕业论文等要求。
三、考生已经考试合格的课程成绩,在申请毕业时不得重复使用。
请你校向相关考生做好宣传工作,并做好停考过渡及转考工作,保护考生合法权益,确保专业平稳过渡。
附件:1.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律师专业(本科段)停考课程表
      2.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律师专业(本科段)与法律专业(本科段)课程顶替表
上海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
2014年2月27日 
附件1: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律师专业(本科段)停考课程表

序号 课程代码 课程名称 学分 备注
1 00224 律师执业概论 5  
2 00229 证据法学 6  
3 00924 婚姻家庭法原理与实务 4  
4 00925 公证与基层法律服务实务 3  
5 00926 司法鉴定概论 4  
6 00993 法院与检察院组织制度 3  
7 00917 民法原理与实务 7 分类加考课程
8 00918 民事诉讼原理与实务(一) 7 分类加考课程
9 00919 刑法原理与实务(一) 7 分类加考课程
附件2: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律师专业(本科段)与法律专业(本科段)课程顶替表

律师专业(本科段),C030108 法律专业(本科段),C030106 备注
序号 课程代码 课程名称 学分 课程代码 课程名称 学分
1 03708 中国近现代史纲要 2 03708 中国近现代史纲要 2  
2 03709 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概论 4 03709 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概论 4  
3 00246 国际经济法概论 6 00246 国际经济法概论 6  
4 00249 国际私法 4 00249 国际私法 4  
5 00226 知识产权法 4 00226 知识产权法 4  
6 00230 合同法 5 00230 合同法 5  
7 00228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 4 00228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 4  
8 00015 英语(二) 14 00015 英语(二) 14 公共外语,任选一门
00016 日语(二) 00016 日语(二)
9 00247 国际法 6 00262 法律文书写作 3  
10 00924 婚姻家庭法原理与实务 4 05680 婚姻家庭法 3  
11 00925 公证与基层法律服务实务 3 00259 公证与律师制度 3 见说明1
00926 司法鉴定概论 4
12 00229 证据法学 6   除“公证与律师制度”外的其他选考课   见说明2
13 00224 律师执业概论 5
14 00993 法院与检察院组织制度 3
15       00227 公司法 4 见说明5
16       00167 劳动法 4
17 10210 律师(本科)毕业论文 不计学分 10232 法律(本科)毕业论文 不计学分  
总学分     70及以上     66及以上  

加考课程顶替关系
律师专业(本科段),C030108 法律专业(本科段),C030106 备注
序号 课程代码 课程名称 学分 课程代码 课程名称 学分  
1 05677 法理学 7 05677 法理学 7  
2 00917 民法原理与实务 7 00242 民法学 7  
3 00918 民事诉讼原理与实务(一) 7 00243 民事诉讼法学 5  
4 00919 刑法原理与实务(一) 7 00245 刑法学 7  
说明:
“公证与基层法律服务实务”和“司法鉴定概论”为律师专业的二选一课程,通过其中任何一门可顶替法律专业的选考课“公证与律师制度”课程。
已通过的“证据法学”、“律师执业概论”或“法院与检察院组织制度”课程,可分别顶替法律专业除“公证与律师制度”外的9门选考课程中的一门。
如按法律专业(本科段)毕业,序号11-14通过三门课程即可,其中序号11为二选一课程,不得同时选择。
如按法律专业(本科段)毕业,“劳动法”、“公司法”为法律专业必考课。
原律师专业(本科段)考生免考外语者,按律师专业本科毕业,须加考劳动法、公司法、金融法、税法4门课程,且不授予学位;如按法律专业本科毕业,已通过免考外语的劳动法、公司法、金融法、税法课程可以分别顶替相应的必考课和选考课,其免考外语应按法律专业要求加考,即须年满35周岁及以上,加考4门选考课,其学分不少于14学分,且不授予学位。
非法学类考生如按法律专业(本科段)毕业,加考课程不足的,需加考宪法学(05679)课程。
考生已经考试合格的课程成绩,在申请上述专业毕业时不得重复使用。
上述顶替关系只适用于这两个专业,如需免考其他专业的课程时,请按实际考试的课程进行免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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