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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自考00373《涉外警务概论》章节笔记:第二章(2)

2018-09-21 16:52来源:山东自考网
第二章 涉外警务与国际法(2)
 
 
  11、双边警务合作条约_其表现形式
  (1)综合性条约;
  (2)单一性条约
  (3)地区性合作条约
  12、多边警务合作条约:形式有
  (1)国际性公约;
  (2)亚区域性条约。
  13、中外警务合作范围:
  (1)在办理国际犯罪案件方面进行合作;
  (2)交换国际犯罪情报
  (3)执法人员培训
  (4)警察业务工作经验交流
  (5)警用技术开发与交流
  14、合作方式:
  (1)双方在本国法律的范围内,共同制定并且实施预防和打击各种有关犯罪活动的措施。
  (2)根据双方各自的职权范围,在各自的领域内组织侦查和缉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罪犯;
  (3)一方向另一方及时通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罪犯的身份案情证据等信息。
  (4)移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罪犯。
  15、多边外交领事条约:我国签订的主要有1961《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1969《特别使团公约》;1946《联合国特权与豁免公约》,1947《联合国各专门机构特权与豁免公约》1963《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
  16、双边领带条约:我国加入了《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还与30多个国家签订了领事条约。
  17、外交与领事特权范围 :主要包括外交机关、外交代表的特权与豁免,特别使团和人员的特权与豁免,联合国专门机构和人员的特权与豁免,以及领事馆和领事官员的特权与豁免。
  18、领带保护职权
  (1)本国公民被拘捕案件处理。本国公民出现违法犯罪行为,如果被所在国司法机关采取限制人身自由等强制措施,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通知有关国家的使领馆官员。
  (2)本国船员违法案件处理。对于在外国船舶上发生的治安或刑事案件,如果不危及或影响所在国的安全和社会秩序,且违法者或受害人不是所在国公民,所在国一般不予干预,由领事官员或船长自行处理
  (3)本国公民死亡案件处理。对于发生的外国人死亡案件,所在国主管机关在处理过程中,应当及时地通知有关国家的领事馆。并协助领事官员妥善处理尸体和遗产等相关问题。
  19、中外公民往来条约及其主要内容:为促进中国公民和外国公民的国际交往活动,中国政府与外国政府还签署了一系列关于促进中外公民相互往来的国际条约。其内容有:
  (1)公民往来条约: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保加利亚人民共和国政府关于互免身份证和方便两国公民往来的协定》等。
  (2)简化签证条约。三种形式是
  1)互免签证条约;
  2)简化签证条约
  3)互免签证费条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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