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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考00315当代中国政治制度四十四

2013-07-26 20:46来源:上海自考网

2、选举和罢免本级人代会主席、副主席、正副乡、镇长。

  3、在本行政区域内保障宪法、法律、法规、决议的遵守和执行;

  4、根据国家计划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文化事业和公共事业的建设计划;

  5、听取和审查本级人民政府的工作报告,撤销本级人民政府不适当的决议和命令。

  6、维护社会主义公有制财产和公民的私有财产,维护各种经济组织的合法利益,维护社会秩序。

  7、审查、批准本行政区域内的财政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决定本行政区的民政工作实施计划。

  注意:可以列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全体会议的是:

  A:人民法院院长;B:人民检察院检察长;C:乡级人民政府领导人员;

  D: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成人员;E:县级以上其他机关负责人;

  简述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的职权有哪些?

  1、省、自治区、直辖市和省级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国务院指定较大的市人大常委会可以制定和颁布地方性法规。

  2、行使保证法律执行,决定地方重大问题,任免地方国家机关领导人,监督地方国家机关工作等职权;(主要有14项)具体有以下:

  1)领导主持本级人大代表的选举,召集本级人大会议。

  2)监督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工作。

  3)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工作的重大事项。

  4)在本行政区内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上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决议的遵守和执行。

  5)撤销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不适当的决议,撤销本级人民政府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6)在本级人代会闭会期间,决定撤销个别同级行政机关的副职,及有它任命本级人民政府其他组成人中和人民法院副院长以下,人民检察院副院长以下的有关人员。

  7)在本级人代会闭会期间,决定副省长、自治区副主席、副市长、副州长、副县长、副区长的个别任免,当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正职不能担任时,决定代理人选,根据上述机关正职领导的提名,确定其所属人员。

  简述地方各级人大专门委员会的议事规则是什么?

  1、会议必须由全体组成人员半数出席始得举行。

  2、决定问题,须经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半数通过。

  3、会议的日期、议题一般提前通知委员会组成人员,同时送交有关材料。

  4、会议由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每两个月举行一次,也可临时召集。

  5、会议主要讨论年度工作计划,拟定草案,提出报告,研究执法检查活动,听取汇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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